关于开展首批宁德市中小学(幼儿园)名校(园)长认定工作的通知
- 时间:
- 2019-08-19 14:59:09
- 作者:
- 张老师
- 阅读:
- 来源:
- 福建教师资格证考试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局属中小学:
根据《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程建设的意见》(宁教师〔2015〕2号)和《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宁德市中小学名校长培养工程的通知》(宁教师〔2015〕8号)、《关于开展宁德市中小学名校长培养人选遴选工作的通知》(宁教师〔2015〕9号)精神,2015年7月,我局在全市遴选了51名中小学(幼儿园)名校(园)长培养人选,并委托福建教育学院进行为期3年的培养,2018年12月已经结业。经研究,决定在取得结业证书的51名中小学(幼儿园)名校(园)长培养人选中考核认定一批名校(园)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市首批结业的中小学(幼儿园)名校(园)长培养人选(见附件1)。
二、认定条件
已取得名校(园)长培养结业证书,现仍担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或教师进修院校正、副职校(园)长,同时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职业操守高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办学规范、清正廉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坚定的教育家情怀。任职期间,个人曾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近四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在本地区享有较高声望。
(二)治校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协调能力、课程和教学领导力,科学规划学校发展、校园文化建设,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名校创建意识强。任职学校具有独特的办学风格和育人文化,积极与县内外学校开展教育交流活动,在本地区同类学校中有较大影响。
(三)办学业绩突出。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思路清晰,勇于探索,积极组织实施课程改革,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创新学校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办学特色鲜明,初步形成自己独到的教育见解和办学主张,学校相关工作经验曾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会议作典型发言。
(四)具有强烈的自我发展需求和较强的教育研究能力。近四年,本人主持过市级及以上重点研究课题,在公开发行的教育类刊物或其他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管理类至少1篇),或出版教育类学术著作,或以第一署名获得过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近四年,所在学校办学成果示范性强,积极开展对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的帮扶工作,积极承担县内外教师(校长)跟岗学习指导、挂职锻炼或师范生教育实习实践任务,在本市推进“名师名校长工程建设工程”中积极共享教育办学理念和经验,得到同行和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同。
以上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要求详见附件2。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近四年所任职的学校发生过重大师德师风事件、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著作的。
(四)其他不宜被推荐为名校长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
采取个人申报、逐级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的办法。
(一)申请人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认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组织省、市专家对申请人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提出建议人选。评审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用个人陈述、提问答辩、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五)建议人选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发文认定为“宁德市中小学(幼儿园)名校(园)长”,并颁发证书。
四、其它事项
请各县(区、市)教育局和市属学校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认定申请表》(一式5份,含电子版)、简明表(一式1分,含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并附上认定申报函。
联系人:林贵喜 电话:0593—2915658
E-mail:nd2915658@163.com
宁德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