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 时间:
- 2019-05-10 15:26:35
- 作者:
- 张老师
- 阅读:
- 来源:
- 福建教师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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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以下人员,可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及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包括:
1.户籍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中国公民;
2.持有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7、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网上申报时间和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逾期不能补报。网报时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19年5月15日至5月23日(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7:00-2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网站开放期间,有关网站报名的相关问题,可于工作日的8:00-12:00、15:00-18:00致电13809538906咨询。)。
(二)网上申报事项
1.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所示的一致,如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 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3.个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请务必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认定机构给予的留言信息。
4、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5、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三、报名资格现场确认
(一)确认的对象、地点及时间: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点为平潭教师进修学校内教育职改办公室(2号楼四层),确认起止时间:2019年5月28日至6月5日(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申请认定学段及学科,并用信封袋装好)。照片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近期彩色证件照,无边框,正面免冠,无头饰)同一底版。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申请时身份材料。
(1)本区户籍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本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包括户口簿主页和申请人个人单页的复印件,集体户人员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
(2)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申请人应提供《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3)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申请人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或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或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一级乙等或以上水平。
5、学历证书原件。持有港澳台、国外学历的申请人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
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7、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属于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经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考试合格证明,否则需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提交确认。
10、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领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现场确认地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订好后上交现场确认点。
四、体检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进行体检。
(一)时间:2019年5月13日至5月28日(正常上班时间)自行前往体检(含复检)。
(二)地点:平潭协和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咨询电话:23166561。
(三)体检流程: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到体检医院领取《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按体检表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及粘贴照片(未贴照片者均不开检),到窗口登记并告知工作人员体检类型、缴费并领取指引单,检查结束后将体检报告交到指定地点。体检报告由认定机构统一领取,个人不得领取。体检不合格者,由体检医院直接告知申请人,不再另行通知。
(四)申请人在体检前须空腹,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须经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六)因个人原因未完成体检项目或体检不合格的,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七)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八)因个人原因(包括因怀孕无法完成摄片)未完成体检项目或体检不合格的,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发布的文件,将无法出具体检合格结论。温馨提醒: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请在孕期或哺乳期结束后,再根据以后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过程及结果可在申请人个人网上申报信息中查看,请及时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留言信息,认定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进行补发或换发的申请者,应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提交以下材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复印件1份。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请于2019年6月15日至6月28日(正常上班时间),凭身份证到现场确认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需要代领的请代领人提供本人和被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咨询电话:13809538906。
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2019年5月7日